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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至纯科技(603690):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作者:admin发表时间:2023-06-0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4月28日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分派涉及差异化权益分派,公司回购专用账户(账号:B883087042)中合计有 1,157,600股不参与本次分派。

      2023年 4月 28日,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 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具体分配方案如下:公司截至 2022年 12月 31日总股本 321,079,574股,其中公司回购账户 1,157,600股不参与利润分配、不参与送股,实际参与分红送股的股本数为 319,921,974股。以实际参与分红送股的股本数 319,921,974股计算,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红利 1.324元(含税),并每 10股派送红股 2股(含税,每股面值 1元),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 42,357,669.36元(含税),并合计送股 63,984,394.8股。

      如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维持现金分红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现金分红比例,同时维持每股送转比例不变,相应调整送转总额。

      截至 2022年 12月 31日,公司总股本 321,079,574股。2023年 1月 1日至 2023年 1月12日,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自主行权并完成登记 311,600股,新增 311,600股无限售流通股;2023年 2月 27日,公司完成了第四期股权激励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新增限售流通股 270,000股。因上述股权激励事项,公司总股本由321,079,574股变更为 321,661,174股。

      由于上述总股本发生变动,公司依据利润分配方案中总股本变动情况,维持现金分红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现金分红比例为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红利 1.3216元(含税),同时维持每股送转比例不变,相应调整送转总额。即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321,661,174股(其中公司回购账户 1,157,600股不参与利润分配、不参与送股,实际参与分红送股的股本数为 320,503,57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红利 1.3216元(含税),并每 10股派送红股 2股(含税,每股面值 1元)。预计利润分配总额为人民币 42,357,752.34元(略多于利润分配方案中原分配总额人民币 42,357,669.36元,本次利润分配总额差异系每股现金红利的尾数四舍五入调整所致),调整后的送股总额为 64,100,715股。本次权益分派后,公司总股本将增至 385,761,889股(最终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结果为准)。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预案,公司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为每 10股派发现金红利 1.3216元,并每 10股送 2股。由于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以权益分派实施前公司总股本为基数摊薄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计算公式如下: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 321,661,174股,扣除不参与分配的公司回购股份 1,157,600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总股本为 320,503,574股。

      每股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送转比例)÷总股本=(320,503,574×0.2)÷321,661,174≈0.19928

      综上,本次权益分派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13168)÷(1+0.19928)元/股。

      (1)公司全部类型的股份(含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及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公司股东蒋渊、陆龙英、吴海华、陆磊所持有的现金分红由公司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发放。

      (1)对于持有本公司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以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在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3216元。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个月以内(含 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股息红利所得的 20%;持股期限在 1个月以上至 1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股息红利所得的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中,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3216元,扣税约 0.01322元;每股送红股 0.2股,扣税0.02元,共计每股扣税约0.03322元),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9894 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投资本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不具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持股时间等明细数据的条件之前,其股息红利所得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其中,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3216元,扣税约 0.01322元;每股送红股0.2股,扣税0.02元,共计每股扣税约0.03322元),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股利为每股人民币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按照税前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 0.13216 元派发。

      实施送转股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 385,761,889股摊薄计算的 2022年度基本每股收益为0.741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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